最後更新:2026年8月31日
本契約是由火焰山技術(香港)有限公司(FLAMONT 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簡稱「乙方」)為提供使用者(以下簡稱「甲方」)本服務(包括乙方的網站、應用程式(APP)與其所附屬之網站活動以及乙方現在正在提供和將來可能向甲方提供的網路服務和遊戲服務,以下統稱為「本服務」),所訂立的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通過進入、使用、播放或以其他方式訪問服務,即表示甲方同意本契約的條款和條件(可不時修訂)。請仔細閱讀以下資訊。若甲方不同意本契約的條款和條件,則請立即退出本頁並停止訪問服務。
一、 契約當事人及服務提供者資訊
(一)甲方定義
甲方係指註冊乙方遊戲服務帳號或使用乙方提供之相關服務之使用者。
(二)乙方定義
乙方名稱:火焰山技術(香港)有限公司
代表人:JUNBING DING
電話:+00852-30697751
營業所地址:Room 701, Unit 127, 7/F, Tower B New Mandarin Plaza 14 Science Museum Road Tsim Sha Tsui East, Kowloon
網址:[https://flamontgames.com/#/home]
電子郵件:[cs@flamontgames.com]
統一編號:80399904
二、 契約適用之範圍
甲方於註冊乙方遊戲服務帳號或使用乙方遊戲服務前應仔細閱讀本服務條款。本服務條款構成甲乙雙方間契約,甲方一旦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即視為甲方完全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
甲方需務必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推定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契約與本服務相關之管理規章、規則。
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權利係經授權而非售予給甲方,甲方於此瞭解本服務的產權或所有權並沒有移轉或轉讓且本契約未構成任何權利的出售。本契約、相關軟體檔及隱私權保護政策(以下合稱「完整條款」)拘束所有接取與使用本服務的行為。完整條款應通過本引用而成為本協議之一部分,且構成甲乙雙方之間就使用本服務之完整協議並取代先前雙方就前述事項之所有口頭或書面的協議。
三、 法定代理人
1.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檔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2.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遊戲服務中如有任何需要「確認」的步驟,使用者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確認,並由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擔由此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
3.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乙方應於各產品包裝及各遊戲官網標明遊戲分級標誌及適用年齡層,甲方或甲方之法定代理人有義務確認是否適用於甲方之個別情況,甲方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確認,並連帶負擔由此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甲方代理人於瞭解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四、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 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客服中心內容、公告事項、個別服務申請規範等。
3. 乙方有關遊戲服務之公告、活動規定。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五、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 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2.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 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4. 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5.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6. 程式漏洞:非乙方設計遊戲程式時所預見或規劃之遊戲呈現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現之遊戲結果。
7. 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8. 虛擬道具:係指可於遊戲中使用之虛擬物品。
9. 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10. 帳號密碼:係指甲方申請使用乙方遊戲服務並且完成註冊程式後直接向乙方取得之會員帳號密碼,不包括藉由快速登入功能所綁定者,例如Facebook、Google等帳號資料。
六、 服務範圍
1. 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遊戲服務,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乙方所提供之各款遊戲。甲方應自行備妥各項上網所需之電腦軟、硬體設備,並自行負擔網際網路連線費用、電信費用等。
2. 除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外,乙方得於任何時間改變、修改、暫停或終止本服務的任何方面,包括移除或修改遊戲物品的效能以平衡遊戲。乙方亦可以於甲方違反本協議、行為守則、遊戲規範或其他相關規定時,在平臺或帳號某些功能上採取限制或限制甲方進入平臺或帳號。
3. 有限保證:於相關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本服務「按現狀」提供,不含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狀況、使用不中斷或無差錯、商業適合性、特定目的之適用性或無侵權、所有權、以及源自交易處理或使用過程之默示保證。因使用或執行本遊戲而產生的所有風險均應由用戶承擔。上述保證之限制應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執行之。
七、 遊戲登入
1. 當甲方註冊會員並使用乙方之遊戲時,應依註冊程式所提示之項目,創建並登錄正確、真實及完整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
2. 若甲方同意並需要使用乙方服務的所有細項,必須經過乙方制定之系統認證,否則乙方無須提供完整的服務內容。
3. 甲方同意乙方日後如有需求得請甲方提供身分證明檔以進行身分驗證。甲方應隨時確保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如有錯誤或變更時,應隨時更正之,如甲方因登錄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以致於侵害他人之權益或違反法律規範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若甲方使用第三方服務(包括但不限於Facebook、GOOGLE、APPLE帳戶等)登錄乙方遊戲,甲方瞭解乙方將無法取得甲方的各項個人資訊,為確保玩家的帳戶安全及保障玩家權益,必要時甲方須依乙方的規定提供身分證明檔、交易證明等資料,以利乙方進行後續處理。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4. 若甲方故意登載不實之個人資料即構成違約事由,經乙方發現並通知甲方更正,甲方應於七日內更正,如甲方仍未更正,乙方得停止其會員帳號使用權七日,且無須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如因甲方虛偽登載導致乙方損失,乙方得索取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同時甲方應自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刑法偽變造文書、詐欺、妨礙電磁紀錄等相關罪章)。如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有填寫不實,或原所登錄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或有任何其他誤導之嫌,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乙方保留隨時暫停甲方使用各項服務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八、 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九、 計費方式、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1.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 ☐免費制
•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會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是購買頁面公告中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亦可能以電子郵件方式進行通知。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乙方於遊戲網站之遊戲收費制度說明的,該制度說明同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2. 甲方同意為自己或其他人使用其帳號支付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及稅費款項。
3. 乙方有可能隨時更改平臺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之價格。
十、 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等處載明以下事項:
1.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 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 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十一、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及保管
1. 甲方應知悉完成註冊程式後所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自行使用。
2. 甲方應自負帳號及密碼保管之責,甲方僅得依本協議約定供自身使用,不得將該組帳號及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等)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負責任。
3. 甲方取得帳號密碼後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之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
4. 於契約終止後,乙方仍會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包含但不限於遊戲歷程與儲值相關紀錄等)三十日,並於三十日後進行刪除,屆時乙方將不再繼續保留甲方的電磁紀錄,請甲方務必注意。
5. 契約非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三十日內申請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若三十日屆滿時,甲方仍未申請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
6. 甲方有責任對帳號登入資訊進行保密,且須對所有登入資訊及帳號之使用負責,包含購買行為,不論該使用是否經甲方授權。假如甲方發現或有理由懷疑其登入資訊之安全性受到破壞,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損失、盜用、或登入資訊未經授權而遭洩漏,必須立即通知乙方。
十二、 帳號與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1.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2.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行動驗證器、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3.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式,循司法途徑處理。
4.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5.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甲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三、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
• ☐免費。
• ☑新臺幣貳佰元。
•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
甲方的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乙方將保存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甲方瞭解電磁紀錄如已逾保存期限三十天者,乙方將無法受理查詢申請。當遊戲停止營運或雙方契約終止時亦同。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的個人遊戲歷程,且須依乙方規定提出驗證身分之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身份証明文件等足以證明帳號持有人之身分資料以供查驗。乙方並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單筆查詢至多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費用標準發生調整時,依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乙方於接獲查詢申請後,將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方式、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予甲方。
十四、 電磁記錄
1. 乙方旗下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會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2.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為個人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十五、 隱私權保護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相關規定請參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十六、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官方粉絲團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十七、 連線品質
1.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進行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乙方會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致不能提供服務時,乙方應返還因上述事由而無法使用且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進行遊戲之時間,或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3. 由於甲方使用電信機線設備之障礙或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非乙方所能控制之情況致造成損害時,乙方將不負賠償責任。
4.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有權停止或中斷提供服務:
(1) 系統及軟硬體設備進行例行性或必要性的維護。
(2) 乙方伺服器的電子通信服務發生狀況或進行維護,導致無法通訊。
(3) 發生突發性之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信設備故障。
(4)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乙方系統無法進行。
(5) 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所造成服務停止或中斷。
十八、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1.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3.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5. 甲方因轉讓、出借、出租、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十九、 遊戲管理規則
1.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條之程式為之。
2.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 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2)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八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3. 甲方必須遵守使用本服務的所有相關法令,甲方有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除了上述情形,乙方得依其他用戶的投訴、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侵權通知或法院、主管機關的命令刪除或暫停任何違反本契約或其他法令的帳號或內容。甲方不得有以下行為:
(1) 不得利用本服務進行任何商業行為,如收集遊戲內道具在遊戲外銷售;進行遊戲相關服務以換取酬勞;經授權組織、推廣、助長或參加任何涉及以本遊戲或其他任何方面進行押注賭博的活動,無論該活動是否在適用法律下構成了賭博行為;通過或在平臺/遊戲內進行招攬、提供、傳輸或協助任何商業廣告(通過文字、語音或其他方式);
(2) 不得利用本服務傳送、發表涉及辱罵、威脅、譭謗、不雅、淫穢、不實、猥褻、攻擊性之文章或圖片;
(3) 充分尊重智慧財產權,禁止發表侵害他人各項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之檔案;
(4) 必須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表文章時,應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5) 不得基於或者有關平臺或遊戲,進行全部或部分複製、重制、翻譯、反向工程、生成原始碼、修改、再編譯、解譯或創作衍生作品;
(6) 不得使用作弊程式、自動化執行軟體、駭客程式等任何其他未經乙方明確授權且違反本契約之設計而用於改變平臺、遊戲、遊戲過程,或上述任何部分或設置之第三方軟體或程式;
(7) 使用本服務開展任何未經乙方同意的電子競賽、雲端計算、數據探勘、與其他遊戲或平臺的連接、轉讓、複製,或架設、提供或研發任何遊戲之配對服務,或使用任何方法、為任何目的對乙方所用之通訊協定進行攔截、模擬或重新導向,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地在網際網路、網路連線機器或於內容彙聚網路進行遊戲;
(8) 參與任何中斷或騷擾其他玩家遊戲體驗,或者以任何形式中斷本服務有效運營的行為;
(9) 中斷或協助中斷任何支持平臺或任何遊戲環境之電腦或行動裝置;
(10) 騷擾、惡意破壞、辱罵行為、任何無理破壞或中斷其他玩家遊戲體驗的行為;
(11) 在使用本服務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嚴重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使用平臺或進行遊戲。
除了遵守本服務條款外,甲方同意遵守本地區相關法規及一切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與禮節之相關規定。
二十、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首頁、遊戲登入頁面、購買頁面或遊戲進行中公告、購買頁面公告,並以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三次以上(含本數),已達乙方得向甲方終止協議之重大程度,乙方得隨時終止協議並立即依遊戲相關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3.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4. 賠償。甲方同意捍衛並賠償乙方、其母公司、子公司、授權方及其關係企業因甲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或不當使用本服務而導致的來自於第三方的任何索賠、責任、損失、傷害、成本或費用。
二十一、 申訴權利
1.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復處理之結果。
2.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客服方式、客服電子郵寄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3.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4. 甲方欲向乙方申訴其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商標權)於本遊戲中遭到複製、展示或散佈受有侵害,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侵權通知,另請提供下列所需資料:
(1) 甲方或甲方代理人之實體或電子簽名。
(2) 甲方智慧財產權的內容描述及該智慧財產權受侵害的具體說明。
(3) 侵權內容於本遊戲中的具體名稱及具體位置。
(4) 聯絡資訊,如聯絡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5) 聲明並保證:基於誠信提出侵權通知。
(6) 聲明並保證:申訴通知所載之資訊均真實無誤,且具有合法許可權為此通知。
二十二、 契約之變更
1.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遊戲之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或乙方選擇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2.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3.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2)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或無論何種原因如果甲方不能遵守或同意新契約條款,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二十三、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1.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同時乙方將移除甲方帳號下進行遊戲的許可。
2.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甲方知悉並認可已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無法退回。
3. 甲方應確實遵守本合約及有關法律命令的規定,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按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或暫停、終止或刪除甲方帳號與甲方帳號中的所有相關資料、檔案及任何記錄,以及取消、停止、限制甲方的會員資格:
(1)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 以修改、反譯或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進行賺取金錢、複製裝備、快速累積經驗值等破壞遊戲公平性、造成伺服器負擔加重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3)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4)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三次以上,經按甲方提供之通訊方式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5)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6) 其他重大損害乙方或其他玩家權利或利益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4. 為了向甲方提供本服務,乙方非因預先計畫需對有關的網站伺服器或遊戲伺服器或乙方所提供的本服務的相關官方網站進行維護,該維護可能造成服務的中斷,並且該中斷乙方可能無法事先的通知。乙方於狀況發生時立即於提供的本服務的相關官方網站公告,且於遊戲進行中及時發布停機訊息,該種情況下乙方無需進行賠償。
二十四、 停止運營
1. 本契約自甲方創建帳號時生效,並在甲方持續使用期間或直到被新契約終止或替代前,持續有效。
2. 因乙方停止遊戲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遊戲網站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
3. 甲方應知悉並瞭解,本契約終止後,本文授予所有許可應立即終止,甲方將不能使用本服務,會失去購買的任何已進行、預售遊戲或虛擬物品,如數位卡牌、貨幣、武器、盔甲、可穿戴物品、皮膚、噴漆、寵物、坐騎等任何帳號相關的遊戲電磁記錄,須立即且永久地銷毀甲方佔有或控制的遊戲的所有備份,且立即從設備上刪除平臺及遊戲。
二十五、 智慧財產權
遊戲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利益,均為原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原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重制、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或基於任何目的使用,違者應自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二十六、 管轄法院
如甲方為臺灣消費者,甲方與乙方合意以臺灣法律為准據法,與本協議或遊戲相關的所有爭議應無條件地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甲方為香港消費者,甲方與乙方合意以香港法律為准據法,與本協議或遊戲相關的所有爭議應無條件地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轄。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二十五、其他
1. 衡平救濟。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甲方在此同意,如果本協議未被依約履行,乙方會遭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因此甲方同意若其違反本協議,乙方除了根據應適用法律可以獲得的救濟外,並被授權在無需保證金、其他擔保或證明損害的前提下,獲得適當的衡平法下的救濟。乙方獲得衡平救濟不會限制乙方在適用法律的範圍內另行獲得的其他救濟。
2. 乙方未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不應解釋為(1)放棄該等條款,或(2)減少執行該條款的權利。並且,在特定情況下,乙方可能選擇放棄執行本協議下的任一條款;但是,甲方仍然有義務在將來遵守該條款。
3. 乙方對於其無法合理控制之原因(例如,天災、網路遭受無法預見的入侵、戰爭、恐怖行動、暴動、禁運、民事或軍事機關之行為、不可抗力、火災、洪水、意外、罷工,或運輸設施、燃料、能源、人力或材料短缺)造成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無須負任何責任。
4. 如本契約之任何部分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部分應為可分,且本契約其他部分仍應有完整之效力。
5. 有限責任:於相關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乙方、其母公司、子公司、授權方和關係企業對連接或使用本服務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惟上述不適用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乙方應承擔之責任不應該超過甲方在本協議期間所支付給乙方的金額之總和,前述賠償限制僅於相關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內有效。
6. 送達
(1) 有關本合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2) 前項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3) 乙方依甲方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為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傳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4) 如甲方怠於通知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推定已合法送達。
(5) 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